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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婚生推定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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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推定之基礎乃在于婚姻關系存續(xù)中之夫妻經(jīng)營共同生活之事實,藉此婚姻生活之表征,將受胎于此期間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子女〈父性之推定),又于尊重正常婚姻之下,將此子女歸類為婚生子女,以別于婚姻關系外所生之子女,即非婚生子女。然而,當夫妻因故分居之時,或其他因素致此共同生活之事實不復存在,例如,夫在監(jiān)服刑、行方不明或事實上離婚等,雖然夫妻之婚姻關系仍有效存在,但婚生推定之基礎已然失去,此時法制上如仍維持婚生之推定,不僅易與真實相違,且亦未必與子女利益一致③。因此,客觀上自始顯非自夫受胎者,于立法設計上,應可朝向排除婚生推定之適用。此處可參考《德國民法》第1591條第1項(第二句)之規(guī)定依照情形,妻顯然無從由夫而受胎者,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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