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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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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去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在法律上具有何意義,首 先以井上熏教授①所歸納的DNA十三項特征加以說明:
(一)DNA是化學物質:DNA是以具有特定化學構造的巨大分子所 構成。因DNA為化學物質,故得以化學方法進行DNA的合成、切斷、結合或一部構造的變化。 (二)個體情報的泉源=遺傳基因的載具:DNA記錄了生物的個體信息。個體信息,也就是生物為維持個體生命的全部信息,被稱之為遺傳基因,而DNA可說是遺傳基因的載具。DNA與遺傳基因的關系可以比喻為:如果以生物的設計圖為例,遺傳基因就是設計圖上的信息,而DNA則是表記該圖的紙。但是,DNA并沒有使用墨水之類的物質來標記遺傳基因,而是以DNA分子=紙本身刻人的方式標記。 (三)遺傳基因是被遺傳的:以DNA作為載具的遺傳基因,依據遺傳現象接續不斷地向后代傳遞(被后代所繼受),正因為如此而被稱為遺傳基因。 (四)遺傳基因顯現外形特征(形質):遺傳基因為個體信息的泉源,依生物的外形而得加以判別。生物持續維持其生命即為遺傳基因的組合態的表現結果。 (五)遺傳基因自行復制:為實現(三)及(四),遺傳基因必須自行復制。是故作為遺傳基因的載具DNA必須自行復制。自行復制的結果,新誕生的與遺傳基因相對應的細胞會自行增殖。 (六)遺傳基因因個體而不同。 (七)遺傳基因一生不變:生物個體于誕生之際,偶然保有的自己的遺傳基因,原則上,直到個體生命終了都不會發生變化。 (八)遺傳基因突變:此為(七)之例外。遺傳基因變化,只要該變化對個體非致命性,顯現新的外形特征,且遺傳至后代。雖然蓋然性不高,但促使基因產生突變的原因=變異源,對生物將產生重大的影響,而有特別研究的必要。 (九)各個體細胞均包含全部的信息①:個體所具有的遺傳基因,于卵受精當時就已確定,該遺傳基因擔當完成重復體細胞分裂、成長而成為個體的任務,其分裂時,DNA自行重復復制,個體的DNA所載的遺傳基因于全部細胞均相同O隨著個體的成長,每個細胞依據共同的遺傳基因所顯現的部分不同,分化成為不同臟器而賦予不同的機能。 (十)DNA有非遺傳基因的部分:DNA可以區分為載有遺傳基因的 部分與未載有遺傳基因的部分。比例上來講,通常后者占有大部分。 (十一)遺傳基因構造原理,所有的生物都相同:以遺傳基因作為生物營生所必要的個體信息載于DNA的構造,所有生物皆共同。其中動物與植物、細菌與高等植物均無差異,當然人類也是一樣。 (十二)遺傳基因具有解讀的可能:DNA分子中以四種堿基的排列作為遺傳信息的儲存形式。目前解讀人類染色體組計劃,正以全球性的規模進行。 (十三)遺傳基因具有組換的可能:DNA是化學物質,得以化學方法將其切斷、結合,理論上是可能的。實際上,作為上述化學反應觸媒的酵素已有許多被發現并利用。以該事實為前提,DNA上所載的遺傳基因就可以隨著DNA分子的組換而被組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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