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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程序法律規定匱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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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無意中發現妻子的出軌日記,由此懷疑兩歲的女兒不是自己的親骨肉,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法庭,請求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潘某提出要進行親子鑒定。
陳昶屹分析說,如果潘某的妻子也同意進行鑒定,法官一般會依法予以支持。 他所依據的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其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這是目前我國對于提起親子鑒定程序的唯一規定,這方面法律規范的匱乏,給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增加了難度。”陳昶屹說,親子鑒定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但是最終要經過法院準許,雙方都同意時如無特殊情況,法院一般會準許;如果雙方均沒有申請,法院認為有做親子鑒定必要的,可以向當事人提出建議,但是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 陳昶屹話鋒一轉:“如果潘某的妻子堅決拒做親子鑒定,法院即使再認為有必要也無權強制她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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