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發布新婚姻法:明確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后果。親子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采用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做出處理,即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對此予以了確認。從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多數意見認為,對親子關系推定認定的規定符合社會常理,且便于實踐操作。
而在此之前,涉及到婚姻內孩子是否男方親生,男方單獨申請DNA鑒定而女方不同意鑒定的情況,法律上并不支持男方的鑒定,也就是說即使男方已經知道孩子不是親生的情況下,也無權放棄撫養義務,這從某種程度上講是過多的保護了女方的利益而損害了男方的權利,這也就使女方有更多機會去鉆法律的空子。在我鑒定機構所做過的鑒定案例中,就有女方把幼小的孩子丟給丈夫自己一走了之,而男方在知道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辦法放棄撫養責任,新婚姻法無疑是給受騙又無辜無奈的男方的再婚再育給了更多機會,而公安部門的DNA錄入備份系統愈加完善,給更多無辜小孩找到親生父親的機會大大增加,有利于家庭的健康發展,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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